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教师评价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由11-19名委员组成,委员中要有5-10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
第五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与校长协商后提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日常事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二)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视野广;
(三)熟悉人才政策,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四)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议特聘教授人才工程、青年卓越人才工程等各类人才项目申报条件和学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各学科组教师聘任的学术标准和条件,审议各学院教师聘任的学术标准、条件和程序;
(三)审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四)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考核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五)听取学校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汇报;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关于教师评价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告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主任委员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