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大学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决策咨询,重要教学制度、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重要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的评审与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1-19名委员组成,委员中要有5-10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委员会成员由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各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骨干代表、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与校长协商后提名,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贯彻落实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协调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学院(学部)应根据本章程的要求,调整充实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学校重要教学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四)制定教师教学水平以及课程、专业的评价标准;
(五)制定各类毕业生的毕业标准;
(六)制定学校教学奖励标准;
(七)遴选、推荐省、市教学名师、教学项目和教学奖励。
第十条 根据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提出学校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的咨询意见,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告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按照《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青大教字[2014]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