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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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编辑:朱晓明    时间:2019-09-1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青大科协),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校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青大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作出贡献。

第三条 青大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山东省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青大科协贯彻国家、省、市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七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参与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青大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备案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院(部)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本会。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反映群众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义务: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本协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本校,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离、退休,经本人申请可保留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青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青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青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 青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青大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并征求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青大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青大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审议本会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青大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校党委提名,并征求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科协的工作。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青大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秘书处在委员会和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为青大科协秘书处设置专职工作岗位、设立专门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提供便利。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青大科协科技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青大科协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青大科协的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QINGDAO UNIVERSITY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大科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