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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编辑:    时间:2015-01-20    浏览: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单位及科研机构:

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2015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始申报,各驻青高校原则上限报2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我市确定发展的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工程实验室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申报要求

本次认定市发改委采取限额申报,每所驻青高校原则上限报2家。请欲申报机构及其依托学院或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填报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1)、运行情况表(附件2)、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并于2015年3月12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须经依托学院或单位审核出具)纸质一式四份,报送科研处科研基地管理科(办公楼131房间),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ingdaowht@163.com。

联系人:王宏韬, 联系电话:85953705。

附件: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

4.《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

科 研 处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4.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