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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编辑:朱晓明    时间:2016-10-1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11-19名委员组成,委员中要有5-10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1-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与校长协商后提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设在科技处,日常事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名,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学校学风和学术纪律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和修改学术规范,完善学术纪律处分制度,规范学术活动;

(三)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四)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讨论、调查、审议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告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适时召开或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