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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朱晓明    时间:2022-06-29    浏览:

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kjj/gkml/gwfg/202206/t20220627_6208525.shtml

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青岛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依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相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青岛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统筹建设、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简易使用”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各项业务的所需专家,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为发挥专家库最大效益,专家库向其他部门、单位开放。

第五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整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全面开展专家库建设、管理与维护、专家选取与使用、系统开发与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主要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中选取。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无记录,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原则上应是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是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在金融、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人才培育引进、国际科技合作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或执业五年以上的合伙人律师等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制作、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从事生产制造型企业技术研发工作3年以上且职务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含)以上的人员或具备技术经纪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且有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历的主要负责人。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发布征集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申请专家可自愿通过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专家申请技术领域,由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提出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三)共建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技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当年度获得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在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公示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技局以电子公函、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技术领域、回避事项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告知本人。一个月内,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未按时完成重新确认或更新的将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探索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实行核验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业务能力核验,未通过核验的专家不得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最长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四条 专家库评价管理。专家使用单位在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上,对每位专家参加评估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专家使用单位逾期未完成专家评价的,将暂停使用抽取专家功能,直到完成上轮专家使用情况评价为止。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五)擅自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有违法违纪、科研失信、失德失范等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程序。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制定拟出库专家名单,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定后,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专家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三)(四)(五)(六)款原因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将永久不再入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无失信记录的专家。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原则上每月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4次。

(五)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的;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过去2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

4.过去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5.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方式

(一)专家库的使用分为随机抽取和定向邀请专家两种方式:

1.随机抽取专家。该方式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2.定向邀请专家。该方式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条件、数量邀请专家参加评审。

(二)市科技局自行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由相关业务处室自行从专家库中选取并确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委托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受托单位在专家库中选取备选专家,报市科技局备案后,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构成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

2.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

第二十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按专家需求数量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推行专家选用分离机制。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抽取专家后,系统将自动通知专家,确认参会信息。若确定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滚动补充抽取。

未获得专家库使用权限的单位,可通过专家库管理部门抽取专家,获取拟聘专家名单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并确定实聘专家。

第二十一条 接受评审邀请的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需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信息系统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优先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专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专家库更新信息;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三)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和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四)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不得出具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评审意见,不得违背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七)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

(八)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

(九)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四)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

(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库共建共享单位的监管,专家库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三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专家所在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资字〔2021〕2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7日